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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最新勞動法生效

2021/01/15
修訂後的《越南勞工法》於2021年1月1日生效,賦予勞工和業主新權益,並使該國法律更符合普遍的勞動基本權利。
 
該修訂版更新1994年、2002年、2006年和2012年版的勞動法規,並於2019年底採用。
 
根據國際勞工組織(ILO)的評估報告,這項改變將讓政府、勞工和業主代表組織朝向永續發展前進,避免陷入中等收入陷阱(Middle Income Trap)*,奠定堅固基礎,實現共同繁榮。
 
註:中等收入陷阱(Middle income trap)是指一個國家由於某種優勢達到了一定收入水準,但卻持續停留在該經濟水準的情況。
 
國際勞工組織越南辦公室主任李昌熙指出:「新法規將使越南加速步伐,不分男女,為所有勞工提供體面工作」,但他補充提到,只有當所有勞工和業主皆意識自己的新權益並積極使用時,其福利才得以實現。
 
關鍵的改變
第一個重要的改變是將《勞動法》保障範圍擴大至有工作,但沒有簽書面僱傭合約的勞工。在新法下,特定法定保障範圍約為5,500萬人,而非僅現行的2,000萬具僱傭關係的勞工。
 
其次,該法加強對工作上性別歧視和性騷擾的規範。雇主現在必須「確保同等價值的工作支付同等報酬,不得有性別歧視」,並提供生育保障。同時,首次對性騷擾進行法律規範,在此法下,業主有義務制定公司內部規定並實施解決方案,以防止工作場所發生性騷擾情事。
 
男性的退休年齡將逐步提高至62歲(每年增加3個月),女性則提高至60歲(每年增加4個月)。新法下,男女退休年齡差距自5年減少至2年,同時使退休金系統在財務上更具永續性,以因應人口老化帶來的挑戰。
 
第三,根據先進國家的現代勞動法,該法中的法律條款可使勞工和業主,透過對話和協商決定工資和工作條件,而國家的作用僅限於定義法律最低標準,如:最低工資和加班費上限。舉例來說,業主不再需要登錄薪資級距和工資表,但須與勞工代表組織進行協商,充分實現2018年該國執政黨通過,關於工資政策第27號決議所確定的指導原則。
第四,該法允許勞工建立並加入自己選擇的勞工代表組織,該組織可隸屬於或不隸屬於越南總工會(Vietnam General Confederation of Labor, VGCL)。
 
該法另保障業主代表組織和勞工代表組織不受彼此干擾,並確保勞工免受工會歧視;管理階層不能與普通勞工參與相同的勞工組織,以結束當前可能有的弊端。
 
在新法下,解決勞資糾紛的機制亦有所簡化。若調解結果無法解決糾紛,勞工可選擇進行合法罷工或仲裁;以往,勞工需經過許多流程及步驟,才可合法罷工。
 
此一改變使越南的勞動法和勞資關係,更趨近該國於2019年加入的國際勞工組織第98號《組織權及團體協商之應用公約》;並以第87號《結社自由及組織權保障公約》(該國政府預計於2023年批准加入)為基準做改善。
 
在歐盟-越南自由貿易協定和跨太平洋夥伴關係全面進步協定(CPTPP)下,越南被要求須充分遵守及應用勞工組織第87號和第98號公約。
 
新挑戰和機遇
國際勞工組織指出,儘管該國政府發布關於退休年齡的第135號實施法令,以及關於就業條件和勞資關係的第145號新法令(使其相關規定生效),但卻尚未發布關於勞工代表組織註冊與團體協商的法令。若無此兩法令,勞工和業主將無法享有2019年《勞動法》所賦予的新權益。
 
國際勞工組織結社自由處處長Karen Curtis表示:「所有法律工具,必須能用以充分保護行使新法賦予的權利之勞工,包括免受任何形式的報復」。
 
根據國際勞工組織越南辦公室主任的說法,僅勞動檢查(labor inspection)並不能確保《勞動法》可被完全遵守及執行。
 
「就根本來說,要使所有社會成員享有新《勞動法》帶來的福利,不僅是政府、勞工和業主代表組織的責任,亦是媒體、非政府組織和法院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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