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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頒布第152/2020/ND-CP號議定,其中規定外國勞工在越南工作相關事宜 (下)

2021/01/15
越南政府於去(2020)年12月30日,頃頒布第152/2020/ND-CP號議定(以下簡稱本議定),其議定除為有效管理在越南工作之外國勞工,同時亦保障受外國人或外國組織聘僱的越南勞工,本議定自本年2月15日起生效。其內容摘要如下:
 
(外國勞工在越南之工作型式認定及不屬於簽發工作證之外國勞工認定,請見上篇)
 
工作證之期限
除屬於依法『不屬於核發工作證對象』外,在越南工作者須獲核發工作證。
工作證之期限依照下列本第議定第10條之規定核發,惟期限不超過2年:
 
1. 預計簽署之工作合約。
2. 國外一方調派外國勞工到越南工作之期限。
3. 越南方與國外夥伴簽署之合約或協議期限。
4. 越南方與國外夥伴簽署之服務提供合約或協議期限。
5. 國外服務供應商調派外國勞工至越南進行服務供應諮商書面文件中所提之期限。
6. 外國機關、組織、企業許可證上之期限。
7. 服務供應者調派外國勞工至越南成立其商業據點呈現(Commercial Presence)書面文件中之期限。
8. 外國勞工可參加外國企業已在越南成立商業據點呈現之營業活動證明文件中之期限。
9. 同意允許使用外國勞工之文件中之期限 (本議定第4條第1項b款規定不須進行說明外國勞工使用需求之情況除外)
 
** 工作證核發之程序依照本議定第11條辦理。
 
工作證之重新核發、延期及收回
工作證重新核發:
工作證遺失;受損壞之仍屬期限有效力之工作證;或姓名、國籍、護照號碼、工作地點等資訊更改時均可重新核發工作證。重新核發之工作證效期相當於原本核發之工作證期限扣除截止至申請重新核發時外國勞工已在越南工作之時間。
 
工作證延期:
需要延期工作證之外過勞工須符合本議定第16條之規定,具體如下:
 
1. 現有之工作證剩下之期限最少為5天,最多不超過45天。
2. 獲權責單位依本議定之第4及第5條接受使用外國勞工之需求。
3. 外國勞工繼續為雇主從事現有工作證上規定之工作內容之證明文件。
 
收回工作證:
以下情況將收回工作證:
1. 依勞工法第156條第1、2、3、4、5、6及7項規定已無效之工作證。
2. 雇主或外國勞工不執行本議定之規定。
3. 在越南工作期間外國勞工不遵守法律,影響社會安全及秩序。
 
過渡條款
使用外國勞工許可證、確認不屬於核發工作證對象及已依第11/2016/ND-CP號及第140/2018/ND-CP號議定核發、重發之工作證可繼續使用至期滿為止。
 
倘對外國工人簽署之合約且於本議定生效前仍有效,可繼續工作證至期滿為止。
 
第152/2020/ND-CP號議定自本年2月15日生效,並取代第11/2016/ND-CP號及第140/201//ND-CP號議定。
 
【資料來源:投資臺灣入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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