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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頒布第152/2020/ND-CP號議定,其中規定外國勞工在越南工作相關事宜 (上)

2021/01/15
越南政府於去(2020)年12月30日,頃頒布第152/2020/ND-CP號議定(以下簡稱本議定),其議定除為有效管理在越南工作之外國勞工,同時亦保障受外國人或外國組織聘僱的越南勞工,本議定自本年2月15日起生效。其內容摘要如下:
 
外國勞工在越南之工作型式
根據第152號議定第2條第1項之規定,勞工為外國人在越南工作者(以下簡稱外國勞工)以以下型式進行:履行勞動合約;在企業內部調派;履行各種經貿、金融、銀行、保險、科技、文化、體育、教育、職業及醫療教育等合約或協議;依照合約提供服務之供應商;徵求出售(make an offer)服務;在外國非政府組織、在越南之國際組織工作;志工/自願工;成立商業據點呈現(Commercial Presence)之負責人;管理者、執行長(CEO)、專家、技術工人;參加在越南之各發包工程、計畫;依照越南參與之國際條約規定可在越南就業之駐越南外國代表機關成員之親屬。
 
不屬於簽發工作證之外國勞工
勞動法第154條第3、4、5、6、7及8項規定除外,以下情況規定之外國勞工不屬於核發工作證之對象:
 
1. 為責任有限公司之所有人或出資金額30億越盾以上之出資成員(limited partner)。
2. 為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或出資金額30億越盾以上之董事會成員。
3. 屬於越南與國際貿易組織(WTO)承諾之服務業表中11種服務業,包括: 經營、資訊、營造、流通業、教育、環保、金融、醫療、旅遊、娛樂性產業及運輸等行業中,企業內部調派。
4. 為使用ODA資金之計畫或專案,入境越南提供專業及技術諮詢服務或執行其他任務提供ODA計畫之研究、建立、審定、監督評估、管理及落實ODA計畫。
5. 獲得越南外交部核發資訊、媒體許可證。
6. 獲國外權責機關派遣至越南在屬於該國外交單位或聯合國管理之國際學校;依照越南締約、參與之協定成立之基地、組織教學、研究。
7. 本議定第3條第2項規定之自願者。
8. 入境越南從事管理者、執行長、專家或技術工人等工作的人,工作時間每次不超過30天,且一年不超過3次。
9. 入境越南落實越南中央、省級政府依法簽署之國際協定者。
10. 與在越南各機關、組織、企業簽署實習協議之外國學校、培訓中心之學生;在越南遠洋船上實習之學生。
11. 依照本議定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駐越南外國代表機關成員之親屬。
12. 給予政府機關、政治組織、政治-社會組織並持有公務護照者。
13. 成立商業據點呈現(Commercial Presence)之負責人。
14. 獲越南教育部確認入境越南教學、研究者。
 
** 越南勞動部或勞動廳具有確認是否屬於不核發工作證對象之權責。
 
工作證之期限、重新核發、延期、收回及過渡條款,請見下篇。
 
【資料來源:投資臺灣入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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