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10月26日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貿服字第1090152832號令修正發布「進口人申請口罩輸入許可作業要點」第3點,並自即日生效。(如附件)
進口人申請口罩輸入許可作業要點第三點修正規定
三、進口人應以電子簽證方式向本局申請輸入許可,申請書格式如附件;資料填寫完整後,由本局「口罩輸入許可申請系統」自動核發許可號碼。但進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要點自動核發輸入許可之規定,得另以書面向本局申請專案許可:
(一)申請輸入口罩疑有資料填寫不實。
(二)輸入口罩後之危害防疫行為經相關主管機關移送司法機關調查。
(三)未據實登錄、拒絕登錄口罩流向或登錄不完整。
(四)輸入口罩違反輸入規定受處分。
進口人申請口罩輸入許可作業要點第三點修正總說明
進口人申請口罩輸入許可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自一百零九年九月十日發布,為避免進口人輸入口罩,違反輸入目的之用途,危害防疫及民眾健康,爰修正本要點第三點增訂進口人輸入口罩有違規情事者,不適用本要點自動核發輸入許可之規定,得另以書面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專案許可。
【資料來源:經濟部國際貿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