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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局公告修正二項口罩貨品輸入規定

2020/09/25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公告自109年9月16日起修正CCC6307.90.50.31-1「紡織材料製醫用口罩」輸入規定代號修正為「839」及修正6307.90.50.39-3「其他紡織材料製口罩」輸入規定代號「470」內容。

貨品號列

貨名

原列輸入規定

改列輸入規定

6307.90.50.31-1

紡織材料製醫用口罩
Medical masks, of textile materials

470

504

F03

839

6307.90.50.39-3

其他紡織材料製口罩
Other masks, of textile materials

 

470

空白:准許(免除簽發許可證)。

470:(一)應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許可。( 二)旅客入境攜帶醫用及非醫用口罩在250片以下部分,免申請許可。

839:(一)應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許可,並應依504及F03規定辦理。(二)旅客入境攜帶醫用口罩總數量在250片以下部分,免依504規定辦理。(三)旅客入境攜帶醫用口罩免依F03規定辦理。(四)旅客入境攜帶醫用及非醫用口罩總數量在250片以下部分,依470規定免申請許可及免依504規定辦理。

504:一、進口人用醫療器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應檢附衛生福利部核發之醫療器材許可證影本或同意文件,並應申報填列醫療器材許可證號碼(十四碼)。如屬危險性醫療儀器,除應檢附衛生福利部核發之醫療器材許可證影本,及申報填列醫療器材許可證號碼(十四碼)外,並須檢附衛生福利部核准醫療機構購置之同意文件。二、非供人用者免依上述規定辦理。

F03:輸入醫療器材應依照「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查驗。

 

 

【資料來源: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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