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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越自由貿易協定生效對臺灣經貿之短期影響分析(中)

2020/09/10
二、EVFTA紡織品相關原產地規定
 
(一)EVFTA之紡織品原產地規定內容
 
EVFTA的議定書1關於「原產產品」概念之定義和行政合作方法及其附件中,針對原產地規定做了詳盡規範。紡織品相關原產地規定之重要內容說明如下:
 
首先,韓國與歐盟及越南間已有FTA,因此如使用韓國布料(Fabrics)在越南經進一步加工製作成第61章(針織及鉤針織衣著及服飾附屬品)和第62章(非針織及非鉤針織衣著及服飾附屬品)產品,則韓國布料可視為越南之原產。(3.7條)
 
其次,越南出口歐盟之紡織品及成衣如欲享受關稅優惠必須符合複雜的條件,相關規定詳列於附件2第50至63章產品之生產或加工要求。原則上,歐盟主張紡織品的原產地規則應為雙重轉換(double transformation),涉及「從纖維到布料」或「從紗線到成衣」(from fibre to fabric or from yarn to garment)。換言之,越南成衣類產品銷往歐盟符合EVFTA關稅優惠之條件是必須由原產布料製成,即「紗」織成「布」(第一重轉換)以及「布」製成「衣服」(第二重轉換)的製程需在越南進行。除了上述基本原則外,協定對各生產階段也有一些細節規定,主要係對使用原料或相關製程的特別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EVFTA針對混合布料(mixed fabrics)提供相當彈性,根據附件1註釋6之容忍(tolerances)原則規定,如紡織品使用兩種以上紡織基本原料,且該等非原產基本原料合計重量不超過10%,仍視為符合原產地。此外,EVFTA對部分原料的容忍條款規定相對更為寬鬆(總重量超過產品重量的10%仍符合原產地),包括(1)含有「聚氨酯製成的紗線,與聚醚的柔性鏈段分段,不論是否經纏繞而成」的產品,容忍比例為20%;(2)含有「條帶由鋁箔芯或塑料膜芯組成,不論是否塗有鋁粉,其寬度不超過5mm,並用透明或彩色粘合劑夾在兩層塑料膜之間」的產品,容忍比例為30%。
 
另外,附件1註釋7則對特定紡織品之容忍相關規定做說明,包括(1)紡織原料不符合EVFTA原產地貨品清單第3欄之要求,若其與成品之節(heading,即四位碼)不同且價值不超過成品出廠價(ex-works price)的8%,仍可以使用該紡織原料;(2)未被分類在第50至63章的材料可以自由地用於製造紡織品,例如金屬鈕扣;(3)採用百分比規則時,供生產或加工使用但未列於第50至63章之非原產材料,應納入計算。
 
再者,《歐盟-越南貿易和投資協定指南》(Guide to the EU-Vietnam Trade and Investment Agreements)中舉印花布料為例,說明印花布料受益於所謂的「印花原則(printing rule)」,根據附件2之規定,若印花歷經至少兩次準備或加工工序(如洗滌、漂白、絲光處理、熱定型、起絨、壓光、抗收縮處理、永久加工、蒸氣定型、浸漬、修補和修布),且所使用的未印花布料的價值不超過成品出廠價的47.5%,可視為原產產品。
 
(二)EVFTA與CPTPP紡織品原產地規定之比較與意涵
 
CPTPP對紡織業採取嚴格的「從紗開始」(yarn-forward)原產地規則,紡織成品必須使用CPTPP會員國內當地生產的紗線與布料,並在會員國內完成剪裁與縫合,在出口CPTPP會員國時才享有免關稅優惠。同時,CPTPP對紡織成衣業之原產地規則認定標準相當嚴格,採稅則號列變更(change in tariff classification)[3],紡織成衣產業稅項中73.4%採取HS2位碼轉換相關標準,而其餘26.6%採HS4位碼轉換搭配特定製造程序須在區內完成等相關標準[4]。此可能會導致原本我國在越南等CPTPP會員國設廠的紡織業者,減少自臺灣進口紗線與布料等原物料,進而影響臺灣相關原物料出口。不過,CPTPP原產地規則訂有「微量調款」及「例外條款」,會員國廠商使用區域外產製纖維或紗,如占產品總重量比例低於10%仍可視為原產產品享有關稅優惠,惟彈性紗不適用。此外,雖然CPTPP適用從紗開始原產地規則,但具有相當彈性,此係因部分產品CPTPP會員國並無生產,故自其他國家進口生產成衣產品,仍能享有優惠關稅,供應短缺清單(Short Supply List of Products)包含187項纖維與布料。
 
另一方面,歐盟對外FTA談判,基本上在紡織品及成衣部分均採用雙重轉換原產地規定,此亦被稱為「從布料開始」(fabric-forward),歐盟的考量因素主要有二,其一為紡紗產業是歐盟紡織供應鏈的弱點,面臨纖維供應基地狹小及原料成本高之困境,二為考量FTA夥伴大多沒有紡紗能力,採雙重轉換原產地規定意味紡織類產品的生產與加工可以採用其他國家生產的纖維和紗線[15]。目前中國大陸是越南最大的紡織品供應來源,EVFTA的紡織品原產地規定將促使越南逐漸降低對中國大陸布料的依賴,並為越南紡織產業供應鏈的重組提供動力。另外,在越南設成衣廠的臺商,許多係採用自臺灣進口的纖維與布料製作成服飾後,再銷往歐美消費市場,因此國內布料相關業者的布局策略勢必得進行調整以因應EVFTA原產地規則之影響。
 
綜合而言,CPTPP和EVFTA分別於2018年12月30日及2020年8月1日生效,越南紡織成衣製造和出口商如欲享有外銷歐盟和CPTPP會員市場優惠關稅,會面臨出口市場不同的原產地要求而須符合不同規定。與CPTPP相比,EVFTA的紡織品原產地規定較為寬鬆,不過由於越南是我紡織產業第一大市場,2019年占我紡織品整體出口金額的24%,且我出口越南品項以布料(79%)占大宗,業界普遍認為EVFTA會是品牌商下單的重要考量,一旦協定生效,品牌商將趨向提高向越南下單的比例,勢必引起新一波供應鏈轉移潮。對於以越南為主要外銷市場且較高產能比重在臺灣的國內布料業者來說,原產地規則限制將會對其造成衝擊,不過對在越南扎根已久、以越南為主要生產基地且具有供應鏈垂直整合能力的臺灣紡織業者而言則是大利多,除有利業者競爭力及銷往歐盟金額提升外,亦可望受惠於轉單效應。
 
本文內容摘錄中華經濟研究院(WTO及RTA中心),欲知全文請參閱)https://web.wtocenter.org.tw/Page.aspx?nid=126&pid=343800。
 
 
 
【資料來源: 中華經濟研究院(WTO及RTA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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