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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勞動部致函各省、市勞動廳輔導廠商有關員工停工期間之薪資給付與待遇處理等事宜

2020/04/01

為能協助輔導廠商依法支付員工停工期間之薪資以及處理相關待遇事宜,越南勞動部於本(2020)年3月25日以第1064/LDTBXH-QHLDTL號函指示各省、中央直轄市勞動廳輔導廠商遭受新型冠狀病毒疫情而被停工之員工薪資給付與待遇處理等事宜;其重點摘譯如次:

停工期間之薪資給付係依據勞動法第98條規定認定停工原因,俾利確定停工期間之薪資給付事宜。

對於直接遭受上述疫情影響而被停工之下列情況者:

(1)依權責機關要求未能返回工廠上班之外籍員工,(2)因依權責機關要求進行隔離而必須停工之員工,(3)因雇主或企業裡之其他員工、業務部門等在進行隔離或未能返回工廠上班等導致企業或其業務部門無法運作、致使被停工之員工;該等員工停工期間之薪資給付則依據勞動法第98條第3款規定進行(按:薪資給付係由勞資雙方協商,惟不得低於政府規定之按區別最低薪資水準)。

對於在原料供應、銷售市場等方面面對困難導致無法提供所有員工就業工作之廠商,(1)雇主可依據勞動法第31條規定暫時調動該等員工擔任與勞工契約規定不同之其他業務工作;(2)倘停工期間較長,影響到企業之支付能力,勞資雙方可依勞動法第32條規定協商暫緩履行勞動契約;(3)倘企業必須縮小生產規模,導致減少工作量,則依勞動法第38條或第44條等規定進行員工配置。

【資料來源: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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