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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進口商在美中報復性關稅混戰被警告要留意檢視原產地

2019/10/16
在執行美國301條款(Section 301)關稅措施引發的關稅混戰形勢下,美國進口商被警告要當心並確保他們了解美國原產國的適用規則,並檢視所配合的供應商提出的原產聲明。
 
美國自本(2019)年9月1日起對中國大陸輸美進口品加徵新關稅(清單第4A批),意味著價值310億美元的紡織品、成衣和家用紡織品要加徵15%的關稅。新關稅的實施將打擊中國大陸輸美紡品:92%的成衣產品和53%的鞋類商品。
 
剩餘1,600億美元中國大陸輸美貨品(清單第4B批),涵蓋價值約47億美元的紡織品、成衣和家用紡織品,自12月15日起將遭受15%額外關稅的打擊。
 
海關和國際貿易法專業律師事務所《Sandler, Travis&Rosenberg》(ST&R)指出,基於美國301條款關稅措施,美國目前正對中國大陸輸美貨品加徵額外關稅,關於正確採用認定原產地標準相關報導說法紛紜,造成原產地認定混亂。
 
該律所解釋道:「進口商應意識到,儘管賣方遵守來源國規則提示可能正確的原產地證明(Certificate of Origin, COO)聲明,但根據美國的規定,該證明可能不適用於美國。由於關稅負擔正處在危及關頭,而且可能因弄錯而受到潛在的懲罰,因此進口商必須了解美國的適用規則,並且檢視供應商提出的原產地證明聲明的正確性是很重要的」。
 
該律所解釋道,基於產品價值和分類規則的不同,目前國際間尚未建立一致的原產地規則。各國往往會制訂符合自己國家需求的原產地認定標準,或採用特定的自由貿易協定的原產地認定原則。即使在一個國家內,原產地認定方式也會取決於所涉及的特定問題而有所不同,僅舉例,例如:可為自貿協定(FTA)、產品標示或符合優惠方案資格來設定不同產地規則。
 
美國會取決於各種情況來進行各種原產地證明的檢核,基於美國301條款關稅目的,主要有兩種方式可用於判定原產地:(1)實質轉型(substantial transformation),或(2)根據美國聯邦法規19 CFR Part 102特定原產地規則。其使用情況則取決於該產品最重要的組成部分。
 
ST&R補充道:「因此,製造國所採使用的原產地認定標準(例如,特定比例的當地成分)可能不適用於美國海關判定進口貨物原產地之認定原則。同樣地,進行加工和出口的最後一個國家可能不是美國所認定的原產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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