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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進口貨品產地認定的預裁定機制(上)

2019/09/10

壹、背景說明

在美中貿易戰爆發前,由於中國大陸、臺灣跟美國均沒有雙邊的自由貿易協定(Free Trade Agreement, FTA),所以貨品輸美基本上適用同樣的關稅,所以依據美國非優惠性原產地規定(Non-preferential Rules of Origin)來認定中國大陸製(Made in China)及臺灣製(Made in Taiwan)的貨品,主要只是為了統計目的。然而在美中貿易戰下,由於美國只針對中國大陸貨品課徵額外關稅,此時原產地的認定就非常重要。

貳、美國非優惠原產地規定

美國原產地認定主要是由國土安全部(U.S. 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下之海關及邊境保衛局(U.S. Customs and Boarder Protection, CBP)負責,基本上沒有成文法,僅有原則性規定,CBP依據過去的法院判決、海關條例以及海關解釋對貨物的原產地進行判定,做為課徵進口關稅的依據。在原產地認定標準方面,主要分為兩個層面,一為完全取得或生產,針對農漁礦等產品採取此類嚴格的標準;二為非完全取得或生產,以跨國製造的工業產品是否經過「實質轉型」為認定關鍵,認為過去所採取的關稅稅則轉換(CTC)標準及區域價值含量(RVC)比例,無法確實呈現最終產品實際在產地國內所創造的附加價值,所以改採重要製程中最終產品的名稱和用途「實質轉型」做為產地認定的標準。CBP針對貨品產地的認定有四個考量原則︰

1. 考慮貨品的性質、名稱和用途是否發生改變?

2. 經與用於生產最終產品的進口原材料生產過程相比對,最終產品的生產過程是否存在本質上的不同?

3. 產品生產過程中所創造的附加價值(包含生產成本、投資額、勞動成本)是否相對其他零組件的成本高?

4. 產品基本特徵是由生產過程中所創造的或是由進口原料或零組件所賦予的?

在貨品的原產地認定程序方面,主要是行政程序與司法程序︰

一、行政程序

進口商進口產品至美國,可有兩種程序申報原產地:

1. 進口商於貨品入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海關提交進口申報文件如彙總申報單,海關授權放行,並繳付關稅才算合法入境。〈美國海關法〉要求海外進口貨品須用英文清楚標示原產地,以便最終消費者得知貨品的生產國;

2. 進口商可於貨品進口前,向海關申請預先審查原產地,並提出相關佐證,說明法律依據(此又稱「預裁定」(prospective rulings)機制)。

基本上,在前述兩種過程中,CBP均可提出產地認定的相關問題,進口商必須回應。CBP具備行政裁量權,屬主觀判斷原則;但原產地規定會盡量符合美國進口商及產業協會的要求,保持簡單易懂、透明度高與可預測性。依據美國關稅法304條,CBP對於所有進口貨品的原產地進行判定,不符合規定者,可拒絕放行。進口商可於拒絕放行的90天內,向CBP申請複查。除非進口商申請延長以準備證據,海關應在30天內決議。若進口商不服,可向美國國際貿易法院(Court of International Trade)提起訴訟。

二、司法程序

若進口商對CBP的最終裁決不服,可於最終裁決後180天內向美國國際貿易法院提起訴訟;若對國際貿易法院的判決不服,可向美國聯邦法院提起上訴。

【資料來源:中華經濟研究院 WTO及RTA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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