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海關總局最近針對越南在地出口退稅問題,頒布第4138/TCHG-TXNK號函指導處理方式。該函指導內容如下:
越南海關總局收到若干省市海關分局之反映、報告有關處理加工、生產出口型之進口貨物,然後再在地輸出( on -spot export)之進口稅所面臨之問題。為能統一處理,越南海關總局意見如下:
(一)根據第107/2016/QH13號進口、出口稅法第2條第1及第3項之規定,透過越南邊境、關口出口、進口貨物;在地出口、進口之貨物均屬應繳稅對象;
(二)根據越南政府2016年9月1日第134/2016/ND-CP號議定第2條第10項之規定,為加工、生產後出口而進口之貨物豁免進口稅;
(三)根據越南政府2015年1月21日第08/2015/ND-CP號議定第35條第1項之規定,有關在地出口貨物之海關手續;
(四)根據財政部第38/2015/TT-BTC號公告第86條第5項以其補充、修正之2018年4月20日第39/2018/TT-BTC號公告之規定,有關在地出口、進口貨物之海關手續。
倘企業進口原料、物資來加工生產出口貨品,然後出口或銷售該加工出口產品給予外國廠商,惟外國廠商指定貨物交給在越南其他廠商(以在地出口方式出口)可豁免用來加工、生產在地出口貨物之原料、物資之進口稅。
本函取代越南財政部海關總局2018年10月5日第5826/TCHQ-TXNK號函第2點之內容。
越南財政部海關總局謹向各省市海關單位週知並執行。
【資料來源: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