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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執委會貿易救濟措施(TDI)現代化改革法案已獲歐洲議會國際貿易委員會同意

2018/01/31
根據歐盟執委會(EC)及歐洲每日公報本(2018)年1月23日公佈資料指出,旨揭法案繼去(2017)年12月5日經歐盟部長理事會、歐洲議會及歐盟執委會三方就內容達成政治共識、12月20日經歐盟會員國常駐歐盟理事會代表會議(COREPER)通過後,續於2018年1月23日獲歐洲議會國際貿易委員會同意,預計今年5月歐洲議會將就本案投票表決,新法將於本年6月底生效。
 
執委會發布本案說明文件(fact sheet)重點略以:
 
(一)更快速有效率的調查:調查展開後的7-8個月即課徵臨時反傾銷稅及平衡稅(現為9個月)。
 
(二)有關原物料或能源等產業之調查可能捨棄從低課稅原則(Lesser Duty Rule, LDR),改為以全部傾銷幅度(full dumping margin level)來課徵反傾銷稅。
 
(三)計算「產業未受損害情況之產品價格」(non-injurious price),即計算產業「正常」情況下應要求之產品價格,會擴大納入考慮如:產業應投資於基礎建設及研發之投資;維持社會/勞工及環境之國際標準下產業應投入成本,如排放交易制度(Emission Trading System);及可能個案考量企業是否應有至少6%以上的營餘等,以計算出更高的傾銷幅度。
 
(四)倘被調查之第三國於國際勞工公約(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saiont Conventions)及多邊環境協定等國際公約架構下有不良紀錄,歐盟可能不接受該國所提之價格承諾(price undertaking)。
 
(五)課徵稅款3周前會周知業者以利業者因應。
 
(六)協助歐盟中小企業提出反傾銷訴訟以節省其法律支出。
 
(七)倘出口地非歐盟本土而為會員國大陸棚或專屬經濟區(Continental Shelf/Exclusive Economic Zone),亦擴大列入須課稅範圍。
 
說明中另強調,此TDI改革方案與新反傾銷計算規章(new anti-dumping methodology)有所區別;新反傾銷規章係僅為判定受調查國是否市場扭曲情形;TDI改革方案則廣泛就反傾銷調查之各層面加以改革。
 
 
【資料來源: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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