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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政府公告紡品自2018年5月1日起適用甲醛及芳香胺安全量新規範

2017/11/28
越南工商部於本(2017)年10月23日發布第21/2017/TT-BCT號公告,紡品含甲醛(Formaldehyde,俗稱福馬林)及使用偶氮染料(azo)分解產生芳香胺之新的國家技術標準規定(QCVN01:2017/BCT),並自明(2018)年5月1日起實施。
 
上述第21/2017/TT-BCT號公告適用於在越南市場行銷前之生產、進口及經營的紡品(如該公告附錄1所列海關稅號之紡品項目清單),惟不適用於屬於免稅限額之進入越境人士行李、組織及個人之移動財產;外交及國際機構和個人攜帶之免稅限額貨品;無商業價值使用之供廣告、科學和生產研究之樣品;供展覽使用之暫時進口、暫時進口後運出口、轉口、過境及置放於海關倉庫的貨品;屬免稅限額之禮品和贈送品、邊境居民進行交換之貨品,以及未經漂白或染整之布料和紡品等。
 
該(第21/2017/TT-BCT號)公告規定紡品含甲醛及芳香胺之安全殘留量如下:
 
甲醛:
對供36個月齡以下兒童用使用的每公斤紡品之甲醛安全殘留量,不可超過30毫克(mg);
對於與人體皮膚接觸的每公斤紡品之甲醛安全殘留量,不可超過75毫克;
對於非與皮膚接觸的每公斤紡品之甲醛安全殘留量,不可超過300毫克。
 
芳香胺:每公斤紡品之芳香胺(如該公告附錄2所列芳香胺化學品清單)安全殘留量,不可超過30毫克。
 
紡品在越南市場行銷前,應向企業所在地之省市工商廳提出符合上述國家標準之書面自我宣告(或依據經受指定鑑定單位之檢驗報告進行宣告),並依據越南科技部2012年12月12日第28/2012/TT-BKHCN號,以及2017年3月31日第02/2017/TT-BKHCN號公告符合標準規範宣告暨其評估方式規定,應在紡品張貼「CR」合格標籤。
 
對於取得各國生態商標證明書(南韓Eco-lable、印度ECO- Safe、泰國Green lable、EOKO-Tex 100、歐洲EU–lable、台灣Green mark、NORDIC Eco-lable、中國大陸生態商標、全球有機產品、荷蘭生態商標、澳大利亞EcoLiving、德國Der Blaue Engel、 Oeko-Tex®)之進口紡品,無須取樣進行檢驗。
 
本件公告刊登於越南工商部www.moit.gov.vn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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