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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實施均衡稅(Equalization levy)新制之進展

2020/07/24
印度財政部長Nirmala Sitharaman於本(2020)年7月18日第3屆G20 部長級會議(FMCBG)討論G20 Finance Track有關國際稅務議題時發言表示,印度對解決爭議之均衡稅議題,認為需廣納各國意見及經濟影響評估支持下,達成可解決之方案。伊提出,跨國之電商企業課徵2%的均衡稅,該措施未給予任何企業歧視性之待遇,係跨國電商企業於印度市場提供服務獲利需負擔之稅賦。
 
針對美國於上週印度-美國經貿部長級會議提出關切,據悉商工部及財政部已擬具向美國USTR說明之6頁書面資料,尤其說明印度係以年營業額2,000萬盧比(約26.7萬美元)以上之跨國電商企業課稅;若降低該課稅門檻,僅排除小型國際電商,則影響市場競爭。印度對自實施以來,位於印度境外電商一再陳情要求展延一節,尤其對新制於印度繳稅行政或報稅制度不了解,作業不及等,印方則回應已通知各跨國電商之國外營業據點或公司繳稅通知,決定要求境外電商自7月起申報繳稅。
 
此間國際會計稅務事務所KPMG等則表示,該新稅制已影響企業之營運成本,依印度稅法規定,本國及外國電商企業交易均需支付權利金適用之10% 扣繳稅率(Royalty Withholding Tax),惟自本(2020)年4月1日起則需額外支付2%之均衡稅,加上企業於生效前仍採觀望態度,又印度封城減少主管機關就新稅制充分解釋或說明之機會。例如跨國電商企業仍對新制所繳均衡稅適用雙重課稅(Double Taxation)之疑義,解讀及說明不一。為避免被罰款處分,先支付10%之扣繳稅率加上2%的均衡稅率之金額。
 
Deloitte India合夥人Rajesh H Gandhi則表示,若均衡稅被認定為權利金扣繳稅(尤其軟體、APP等產品及服務),則自明(2021)年4月起,除非印度修訂現行稅法,若考慮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的情況下,例如新加坡等權利金上限為10%,則跨國電商企業可能選擇在印度繳交2%之均衡稅,不願於印度繳交10%之權利金扣繳稅款,即選擇適用印度與他國DTA協定上限稅率(註:除美國、歐盟外,為10%)申請退還溢繳稅款。
 
印度政府於2016年首次宣布課徵數位服務稅,主要係針對跨國大型電商平臺如Google、Facebook、Amazony在印度的數位廣告收入課稅;惟2020預算書之財政法提出均衡稅適用對象,擴及旅館訂房、購買軟體等,例如Airbnb、Netflix等。
 
【資料來源: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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