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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印度重簽投保協定,納入爭端解決機制

2018/12/21
「臺印度雙邊投資協定」自2002年簽署,2005年生效迄今已13年,本(2018)年12月18日在臺北重新簽署,新增爭端解決機制,並納入第三方投資;更新投資保障範圍後,有助促進雙邊投資。
 
經濟部長沈榮津表示,透過臺印雙方共同努力下,簽署了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與印度貿易推廣組織合作備忘錄,並設置Taiwan Plus辦公室,於本(2018)年12月18日更新已生效13年的投資保障協定(BIA),也顧及臺商主要關切的投資保障議題,搭配Taiwan Plus服務,可協助業者爭取印度市場的龐大商機。
 
外交部發布新聞稿表示,田中光與印度臺北協會會長史達仁(Sridharan Madhusudhanan)在台北簽署「臺印度雙邊投資協定」(Bilateral Investment Agreement)與「臺印度優質企業相互承認協定」(Mutual Recognition of the Respective 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ion Programs)。
 
外交部表示,「臺印度雙邊投資協定」先前於2002年簽署,2005年生效至今;為更新投資保障範圍,確保臺商在印度投資獲得符合國際標準的待遇,並且因應ICT產業日增的新投資樣態,新約內容參考目前國際投保協定最新版本進行調整,相信有助促進雙邊投資成長,更有助臺灣ICT等產業前進印度。
 
外交部亞東太平洋司副司長范惠君於外交部例行新聞說明會表示,在爭端解決方面,臺商過往有糾紛,必須按照印度司法體系,需花費許多時間,難以保障臺商財產跟權益,新版本納入爭端解決機制,未來將透過公正第三方處理。
 
另外,范惠君表示,新約也納入第三地間接投資,不僅保障在印度的臺商,從越南、新加坡等第三地轉投資印度的臺商也納入保障。
 
此外,外交部指出,印度為臺灣前20大貿易國,臺印度雙方海關向來維繫良好合作關係,兩國已簽署「關務互助協定」、「貨品暫准通關證協定」、「優質企業(AEO)相互承認行動計畫」。這次正式簽署「優質企業(AEO)相互承認協定」,藉由互相承認對方優質企業的驗證結果,雙方相關出口業者於貨物出口至對方國時,得享有便捷通關等優惠措施,將有助提升企業競爭力。
 
根據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資料,臺灣去(2017)年對印度出口33.02億美元,自印度進口30.64億美元;根據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資料,截至2018年7月為止,臺商對印度投資共85件,達6.02億美元,印度對臺投資達509件,金額達6,225萬美元。
 
政府推動新南向政策,擬跟東南亞6國重簽雙邊投資保障協定(BIA),其中,臺菲投資保障協定已於去(2017)年12月完成重新簽訂。
 
【資料來源:中央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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