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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FA產證之電子連線相關注意事項

(發布日期:103530)

l  財政部關務署已公告自本(103)71日起實施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產地證明書(簡稱ECFA產證)電子連線(目前為宣導期)(財政部關務署新聞稿如附件一)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爰配合修正原產地證明書線上作業系統相關欄位填報方式,請廠商配合辦理如下:

1.      有關ECFA產證第10欄毛重與其他計量單位欄位,為與出口報單資料一致,若為重量,應填報淨重,必要時可於填報ECFA產證第9欄貨品名稱時加註毛重。

2.      供電子連線傳輸用之「數量(統計用)」與「數量單位(統計用)」資料,應與紙本ECFA產證第10欄「毛重及其他計量單位」(即申請時填列之「數量」與「數量單位」欄位)內容一致,若有不一致情形或紙本ECFA產證第10欄同時印出2種計量方式(如:5公斤100個),應予改正,以免陸方海關以該批該貨品之紙本產證與電子連線資料不符為由,拒絕給予優惠關稅。

l   自本年65日起,ECFA產證申請註銷換發或遺失補發,經核可後,產證編號後面不再印出案件次數(如:-1-2…以此類推),而將次數改印至證明書右上角,例:補發-1(註銷補發)或補發-1(遺失補發) 字樣(-1-2…以此類推),以解決產證編號於書面與電子資料不一致問題。

l   其他ECFA產證電子連線常見問題與解決方式Q&A資料(如附件二)已置於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經貿資訊網之原產地證明書線上作業系統並即時更新,供廠商參考使用。

 

 

附件一:財政部關務署新聞稿:海關實施ECFA貨品貿易原產地證明書電子資訊交換

附件二:ECFA電子連線常見問答Q&A

 

 

【資料來源: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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