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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商務部提出反傾銷與平衡稅之相關修正法案
(發佈日期:99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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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響應「國家出口計畫」(National
Export Initiative, NEI)所提出5年內出口量倍增之政策目標,美國商務部國際貿易局(the
Commerce Department's International
Trade Administration)於今(2010)年8月26日提案強化反傾銷與平衡稅(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duty, AD/CVD)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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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稅係進口產品所課徵之特別稅,用以抵銷出口國對其國內業者所提供之補貼利益。惟除了證明出口產品接受當地政府補貼,以及進口國國內產業受到損害以外,更應舉證出口國的補貼措施與進口國國內產業受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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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修正案中,被認為影響最大者乃係包括中國大陸在內的「非市場經濟國家」(Non-market
economies, NMEs)。根據美國商務部統計,進口管理局(Import
Administration)於去(2009)年共發動34件反傾銷與平衡稅案件調查,2008年則為18件,而其中約1/3之調查對象均屬「非市場經濟國家」。美國商務部表示,該修正案將進一步深入瞭解「非市場經濟國家」企業運作的實際情況,但並未提及美國是否將中國大陸的人民幣匯率視為非法補貼的形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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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商務部提出的建議共計14項,涉及反傾銷、反補貼等貿易救濟措施,其主要內容包括:取消外國出口商在特定情況下得免除反傾銷稅或平衡稅的權利。目前美國政府對某一國家的某類進口商品實施反傾銷或反補貼制裁後,若該國單一出口企業能證明自己連續3年未發生傾銷行為,或連續5年未接受非法補貼,則可免受相關貿易制裁。在規定修正後,儘管該出口企業亦維持零反傾銷稅(zero
dumping rate),但其仍處於管制名單中,若美國商務部發現新證據可證明其進行不公平貿易,得逕行提高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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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規定在相關部門作出反傾銷或反補貼初步裁決後,受制裁的企業只能以現金作為保證金繼續向美國出口商品。目前針對商務部作出初步裁決但尚在調查過程中的反傾銷或反補貼案件,相關企業可以現金或債券作為保證金繼續向美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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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針對涉及非市場經濟國家的反傾銷案,改變目前計算傾銷差額(dumping
margin)時有關出口關稅和加值稅(value-added
tax, VAT)的計算方式。例如在計算反傾銷或反補貼稅額時,允許商務部先扣除中國大陸的出口稅。該方法通常適用於日本和歐盟等「市場經濟國家」的不公平貿易商品;但過去認為中國大陸等「非市場經濟國家」稅額難以計算,故無法適用該方法。此外,使用替代工資率(surrogate
wage rate)計算「非市場經濟國家」的工資率,以充分反映包括福利、稅收等在內的所有勞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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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資深商務部官員指出,根據美國2009年的貿易資料顯示,約1.48%的美國進口貨品受到反傾銷與平衡稅法規管制,而受影響的中國大陸進口貨品則約佔2.8%。商務部官員表示,美國政府決定積極執行貿易法規,以幫助美國企業與勞工在市場上與他國業者公平競爭。
(資料來源:中華經濟研究院台灣WTO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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