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對中國大陸玻璃纖維及其製品作出反傾銷日落復審終裁
(發布日期:105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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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商工部於本(2016)年7月6日發布公告稱,對進口自或原產於中國大陸的玻璃纖維及其製品(glass
fibre and articles)作出反傾銷日落復審終裁,裁定若取消反傾銷措施,涉案產品的傾銷及其對印度產業的損害會繼續或再度發生,因此建議繼續對涉案6項產品徵收反傾銷稅,對中國泰山玻璃纖維有限公司(Taishan
Fiberglass Inc.)徵收到岸價格(CIF)之33.11%的反傾銷稅,對中國巨石集團九江有限公司(Jushi
Group Jiujiang Co. Ltd.)徵收CIF之24.59%的反傾銷稅,對中國巨石集團(桐鄉)有限公司(Jushi
Group Co. Ltd., Tongxiang)徵收CIF之24.59%的反傾銷稅,對中國重慶國際複合材料公司(Chongqing
Polycomp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CPIC))徵收CIF之20.46%的反傾銷稅,對中國大陸其他企業徵收CIF之47.15%的反傾銷稅,涉案產品海關編碼為7019。
l 應印度企業Owens
Corning India Limited和Reinforcement
Manufacturing Limited的申請,印度商工部於2010年1月8日對進口自或原產於中國大陸的玻璃纖維及其製品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印度於2010年6月2日對中國大陸玻璃纖維及其製品作出反傾銷初裁,並於2011年1月6日對中國大陸玻璃纖維及其製品作出肯定性反傾銷終裁,裁定自2010年7月起對涉案產品徵收CIF之7.46%至40.91%的反傾銷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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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Raman
FibreScience Private Limited的申請,印度於2013年9月19日對中國大陸玻璃纖維及其製品進行反傾銷期中復審立案調查,並於2014年2月10日對中國大陸玻璃纖維及其製品作出反傾銷期中復審終裁。另於2015年7月7日對中國大陸玻璃纖維及其製品發起反傾銷日落復審調查,並於2015年7月13日將該案現行反傾銷措施延期至2016年7月13日到期。
【資料來源: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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