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衛協定-條文大綱及說明

條次

條 文 大 綱

各 項 摘 要 說 明

一般規定

適用範圍。

適用要件

1.防衛措施採行之要件。

2.防衛措施應不論貨源。

調查

1.調查程序。

2.資料之保密。

嚴重損害或有嚴重損害之虞的認定

1.名詞解釋。

2.損害調查之認定原則。

防衛措施之採行

1.防衛措施採行之程度。

2.以配額方式採行防衛措施者,其配額分配予供應國之原則。

臨時性防衛措施

緊急情況下採行臨時性防衛措施之要件及方式。

防衛措施之期間與檢討

1.實施期間不得超過四年。

2.防衛措施期間得延長之規定。

3.總計實施期間不得超過八年。

4.實施期間內應逐步自由化。

5.再度採行防衛措施之限制。

6.例外規定。

減讓及其他義務之水準

1.維持減讓之原則。

2.暫時中止減讓之權利。

3.2項暫停權利行使之限制。

開發中國家會員

1.對開發中國家採行防衛措施之規定。

2.得延長防衛措施實施期間之權利。

既存之第十九條措施

採行時效。

十一

特定措施之禁止及消除

1.特定措施採行之限制。

2.特定措施逐步取消之時程。

3.不得鼓勵民間採行特定措施。

十二

通知及諮商

1.會員通知義務。

2.會員提供資料義務。

3.會員應提供其他會員事先諮商的機會。

4.會員盡通知義務後,應即展開諮商。

5.會員通知商品貿易理事會義務。

6.會員防衛措施相關法律規章之通知義務。

7.WTO成立後仍實施第10條及11條第1項措施之通知義務。

8.會員通知防衛委員會規定。

9.11條第3項非政府措施之通知。

10.對商品貿易理事會之通知應透過防衛委員會為之。

11.通知之規定不得要求會員揭露導致妨害執法、公共利益或合法商業利益之機密資料。

十三

監督

1.防衛委員會功能。

2.秘書處年度事實報告。

十四

爭端解決

適用爭端解決瞭解書及GATT2223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