紡織品及成衣協定條文大綱及說明

 

條次

條文大綱

各項摘要說明

基本原則

1.協定規範事項。

2.小會員及新興會員應予優惠。

3.MFAGATT會員予特殊待遇。

4.應反映產棉出口會員之利益。

5.不干涉紡業及市場,以利回歸。

6.不影響其他協定之權利義務。

7.適用產品。

MFA限制之回歸方式

1.MFA雙邊設限內容應限期通知TMB

2.TMB應週知各會員上述通知。

3.原設限年度期間不一致者,應諮商調整,並通知TMB

4.依第1項通知之設限,方屬有效。

5.MFA第三條之單邊設限不得超過一年。

6.協定生效首日應回歸16%產品。

7.回歸產品之通知方式。

8.未於首日回歸之產品,應按三階段回歸。

9.不擬使用第六條防衛措施者,視為已將紡品回歸。

10.較原計畫提前回歸之辦理方式。

 

 

11.有關第8項之回歸計畫,應限期週知。

12.基本限額定義。

13.第一階段成長率。

14.第二、三階段成長率調增方式。

15.取消設限之辦理方式。

16.彈性條款。

17.執行措施應諮商並通知TMB

18.原設限之小供應會員應享較優惠額數。

19.已回歸產品之防衛措施應依GATT辦理。

20.以非關稅措施辦理第19項者,應由出口會員執行管制。

21.TMB應隨時檢討執行狀況。

MFA限制之回歸方式

1.MFA限制應限期通知TMB

2.MFA限制回歸之期限。

3.GATT 1994採行之新或變更設限應通知TMB

4.對設限之相反通知。

5.TMB應週知各會員本條之通知。

配額管理

1.配額由出口會員管理,不得超裝。

2.設限措施之任何改變,不得影響相關會員。

 

 

3.僅部份產品回歸之項目,其額數之改變應不產生影響。

4.應儘可能於改變前諮商,未達協議者得提交TMB解決。

防弊條款

1.各會員應制訂法律、採取行動,合作防弊。

2.各會員得與未採防弊措施會員諮商,以資解決。

3.各會員應充份合作於出口地、進口地及轉運地進行查察作業。

4.對弊案貨品採行擋關或改扣原產地配額等解決方式。

5.轉運地可能難以控管非法貨物。

6.對不實偽報之弊端,亦應採取措施解決。

非設限產品之防衛措施

1.尚未回歸項目,得採防衛措施;未設限會員是否保留其使用權應通知TMB

2.進口激增為採防衛措施之要件。

3.檢核激增所造成之嚴重損害或實際威脅之指標。

4.防衛措施應按個別會員實施,已經受限者不適用。

5.認定嚴重損害或實際威脅之有效期限為90天。

6.防衛措施應對低度開發、小供應會員、產羊毛開發中國家會員及海外加工等予優惠考慮。

7.擬採防衛措施之諮商要求應檢附相關資料及擬設限額數,前述資料並應提供TMB。諮商應於60天內完成。

 

 

8.達成協議之設限額數下限。

9.協議內容應限期通知TMB

10.未達協議,得於第760天後之30天內採行設限。

11.情況嚴重下之緊急設限規定。

12.防衛措施下之設限期限。

13.設限超過一年者之年成長率及彈性條款。

14.換類規定。

15.屬一年內重行設限之設限額數下限。

16.新設限進口會員應建立之措施。

落實GATT

1.應遵行之GATT規範。

2.1項之執行應通知TMB

3.對未執行第1項之申訴。

監督機構及紛爭解決方式

1.TMB設立宗旨及成員。

2.TMB作業程序及共識產生方式。

3.TMB為常設機構及其資料來源。

4.以諮商解決爭端。

5.諮商未能解決之事項,得請TMB提出建議。

6.利益受損未獲諮商解決者,得請TMB即行檢討並提建議。

 

 

7.TMB提建議前應邀當事會員參與。

8.TMB建議或判定宜於30天內提出。

9.各會員應儘可能採納TMB建議。

10.未能遵從TMB建議者應提理由,俾TMB進一步建議。如仍未解決,得提交爭端解決機構處理。

11.貨品貿易理事會應於每階段結束前,依TMB提出之完整報告及建議等,進行通盤檢討。

12.貨品貿易理事會,應於檢討後,作適當決策。爭端解決機構得調整未履行規定者所適用之規定。

協定期限

本協定自WTO協定生效十年後終止,不得延長

 

附錄

本協定涵蓋產品表

【製表:紡拓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