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反傾銷法簡介
墨西哥反傾銷法主要依據GATT 1994之法規、墨國對外貿易法及其細則訂定。此外,亦包含墨國與其他國家之多邊協議,如北美自由貿易協定(NAFTA)之爭端解決章節等。墨國之對外貿易法及細則適用於所有國家,GATT 1994之法規及NAFTA第19章則僅適用該等協定之會員國。
墨國經濟部不公平國際貿易處(Unit of Unfair International Practices Trade) 負責反傾銷案之調查並於調查後決定反傾銷稅率。反傾銷調查之展開可由與進口產品相同之國內製造商或同類產品之產業代表向該處提出申請,或由該處依職權自行展開。雖該處可自行展開反傾銷調查,惟絕大部份之反傾銷調查案均是由業者提出申請。
一、反傾銷調查程序
(一)展開調查
申請展開反傾銷調查之廠商其與進口品相同或類似品之產量至少需占國內產業之25%,且須提出下列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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傾銷差價之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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傾銷之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或有損害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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傾銷之進口產品與國內產業之損害或有損害之虞間有因果關係
1. 傾銷稅率:
傾銷事實之判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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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產品進入墨西哥之價格低於該產品在出口國之銷售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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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產品進入墨西哥之價格低於該產品由出口國銷售至第三國之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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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產品進入墨西哥之價格低於該產品在出口國之正常價格
傾銷稅率計算方式為:調整後之正常價格減去調整後之出口價格後除以調整後之出口價格。計算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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傾銷稅率%= |
調整後之正常價格-調整後之出口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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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後之出口價格 |
2.
傾銷之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或有損害之虞
上述提及申請展開調查之廠商至少須具有國內該產業或同類產品產業25%產量之代表性,故為決定進口產品是否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墨國不公平國際貿易處將考慮產品的相似程度,及對國內該產業或同類產品之替代性。該處亦將考慮其他之經濟因素,諸如:進口產品數量、國內產業銷售量、國內產業設備利用率及消費者喜好之改變等。至於是否有損害之虞,該處僅考慮有事實證明者,將不考慮任何僅是懷疑之指控。
3.傾銷之進口產品與國內產業之損害或有損害之虞間有因果關係
儘管傾銷差率確實存在,若進口產品未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則並無理由課徵反傾銷稅。國內產業受到損害可能是其他因素所造成,如市場條件之改變、當地環境之限制或其他使得國內產業較外國產業不具競爭力之因素。
當業者提出控訴,墨國不公平國際貿易處將視所蒐集資料之完整性,於30至70天內決定是否展開調查,如決定展開調查,則須於政府公報上公告並通知提出控訴者所列名之進口商、出口商及製造商。該處亦須通知出口國在墨國之大使館或駐外代表,並由該駐外代表負責通知該國之出口業者。另外,被控訴國所有與反傾銷案有關之出口商,不論是否被列名調查者,均可參與墨國之反傾銷調查,尤其是未被列名而對該國市場有興趣之廠商。墨國對不接受調查或不合作之廠商將課以最高之反傾銷稅率。
(二)展開調查至初判
展開調查後,墨國不公平國際貿易處將寄發調查問卷予所有利害關係人,問卷之基本資情,須由利害關係人填寫,所需之資情包括公司資料、商業及財務資料等。
廠商可經由我國產業公會共同或自行聘請律師或會計師因應反傾銷案,協助填復問卷、出席聽證會及處理相關之法律問題等。惟若廠商欲指定墨國之律師或其他法律代表,則須有經公證人公證及墨國領事館公證之委託書。
填復之問卷須區分為非機密、機密及限閱商業文件等,非機密性文件將被分送予所有利害關係人,包括控方及被控之出口商等。問卷填復期限通常為30天,惟在特殊情況下可要求延期,並可能展延15個工作天,墨國不公平國際貿易處應於自展開調查130天內作出初判。
(三)由初判至終判
若初判反傾銷案件成立,墨國不公平國際貿易處將決定是否課徵臨時反傾銷稅,並繼續進行調查。
1.
調查結論
若調查之結論有足夠證據,證明並沒有傾銷差率、沒有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或有損害之虞,則墨國不公平國際貿易處將可終止調查。惟實務上,很少發生此狀況。該處不管是否裁定課徵臨時傾銷稅,仍將繼續進行調查。
2.
不課徵臨時反傾銷稅
若該處認為有傾銷差率及有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之事實,惟未確定稅率或產業損害未繼續擴大,則將不課徵臨時反傾銷稅。由於墨國為WTO之會員國,故須依照1994年關稅貿易總協定有關傾銷差額微量之規定,傾銷差額在2%以下者,屬微量,應終止調查。惟在實務上,該處通常會繼續調查,並以後續獲得資料為其最終之結論。
3.
課徵臨時反傾銷稅
若該處認為有傾銷差率及有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之事實,該處可課徵臨時反傾銷稅,該稅率則依據初步之計算所得,可一體適用所有製造商或出口商並可依據自個別廠商所獲得不同之稅率分別課徵。
若墨國課徵臨時反傾銷稅,墨國進口商必須代涉案之出口商依照被課徵之傾銷稅率向墨國海關繳稅,或依該稅率向墨國財政部繳交保證金,產品始准進口。
初判報告須包含控方及被控廠商之陳述意見,以及墨國不公平國際貿易處之判決,各利害關係人可於該判決公告30個工作天內提出答辯或其他補充資料。墨國不公平國際貿易處則應於初判後130天內完成調查,作出終判。在初判至終判期間,墨國不公平國際貿易處可進行實地訪查,以審查資料之真實性,另須舉辦聽證會供各利害關係人進行答辯。
(四)終判
墨國不公平貿易處於完成調查程序後將作出終判並公告,終判可修正初判決議或稅率,並將決定是否課徵反傾銷稅。若判定課徵反傾銷稅,將依照自個別出口商或製造商所得資料給予反傾銷稅率,對不接受調查之廠商則將課以最高之反傾銷稅率。
二、最終判決之抗辯
對終判之結果可提出上訴,利害關係人須於判決後
45日內向墨國不公平國際貿易處上訴,要求該處重新審查其判決,若該處仍維持其判決,仍可於該處對上訴作成決議後
45日內向墨國財政法庭(Fiscal
Tribunal)聲請撤消該判決,該法庭將對終判及上訴之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利害關係人對於財政法庭之裁決不服亦可向該法庭之上訴法院(Collegiate
Tribunal)聲請禁制令(暫行保護),上訴法院則將審查財政法庭之裁決是否合法。另外,因墨國為北美自由貿易協定之會員,墨國之國民可另選擇依照該國際協定之程序作為解決的另一方案。
三、墨國不公平國際貿易處反傾銷調查案件概況:
至1999年12月止,墨國共進行
225件反傾銷調查案,其中 77件為金屬產品,其次為石化塑膠產品
65件,紡織及成衣產品 27件。在所有反傾銷調查案中約僅對一半之案件課徵反傾銷稅。就調查之國家而言,對美國進行之調查案件為
65件,歐盟 56件,中國大陸 39件,韓國 8件,其他亞洲國家 15件,該
15件中,僅對 5件課徵反傾銷稅。對我國共計展開調查案件 4件(陶瓷釉面之鐵及鋼製廚具、滾珠、嬰兒車及聚酯加工絲紗),其中對我課徵反傾銷稅者3件(陶瓷釉面之鐵及鋼製廚具、滾珠及嬰兒車),其中陶瓷釉面之鐵及鋼製廚具產品反傾銷稅已於2000年經落日複查後取銷,目前仍在反傾銷調查中之案件為聚酯加工絲產品。